[8]明显的例子是法院在处理针对一般处分提起的附带审查请求时,不再纠缠于反复适用性而直接基于对象是否特定得出具体抑或抽象的结论。
《吉林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第2条规定:惩戒委员会坚持党对司法工作领导的原则,负责对法官、检察官涉嫌违反职业道德或职业纪律行为进行审议,并根据审议结果,提出是否惩戒或保护法官、检察官资格的建议。2.建立听证-审议-表决的程序链条,设定权利保障机制和合议保障机制。
[3] [美]Cynthia Cray:《美国州法官纪律惩戒研究》,载怀效锋主编:《司法惩戒与保障》,法律出版社2006年9月版,第193页。即使被调查者对接受惩戒没有异议,也应当到场接受询问,陈述行为经过和原因,进行充分的辩解,获得相应的程序保障。司法责任制改革中的司法责任同时具有鼓励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履职不当要追究的双重内涵。在律师惩戒程序中所使用的证明标准与之相同。(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这种独立咨询机构的属性决定了无论调查主体、决定主体如何变化,其作为司法责任的专业评定机构的职能定位都不会改变。而监察体制改革着眼于所有公职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全覆盖式监督,重视追究效率、追究范围和追究力度。[55]支持审查程序要件的观点可见程琥:新《行政诉讼法》中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研究,《法律适用》2015年第7期,第93页。
实务中,如关勇坚与佛山市南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案即涉及裁量基准《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规范内容要件则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既不得与上位法规则抵触,亦不得违反宪法、法律等上位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既然一般处分在作成规制时,其相对人之范围,在客观上已经确定,并可个别化,[9]那么本质上应属行政决定。[45]阎巍:从‘陈爱华案反思我国规范性文件的规制与监督,《法律适用》2015年第4期,第94页。
这表现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在上位法规则外增加内容,加重了相对人主张权益的负担。[22]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行终203号行政判决书。
摘要: 对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的200件行政判决文书进行法教义学分析,可以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主要从被诉请对象的可审查性、与争讼行政决定的关联性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三个方面展开。行政机关主观上有适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意图,但若突破其中法律概念、构成要件等在文意解释下所能延展的极限,将案件事实错误涵摄其中,或者逾越其对法律效果的细分,应属行政机关不真正适用行政规范性文件。[20]参见蔡小雪、郭修江、耿宝建:《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批复答复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251页。在《行政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放弃直接审查方案而选择附带审查,[23]对关联性的判断自然构成审查的必经环节。
既然法院有权查证被隐匿的行为依据,亦得排除与争讼行为不存在直接联系的冗余依据。刘兴修与汉源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涉及的《关于依法处理违法上访行为的意见》(川公发〔2010〕126号)系由四川省高级法院、四川省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与四川省司法厅联合行文。此外,于法院而言,类型化审查意味着需额外增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识别分类环节并根据分类结论部署对应审查标准。[62] 2.禁止原则抵触 如若上位法存在裁量空间或者规定笼统,单凭规则抵触难以得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与否的完整结论。
在刘兴修与汉源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中,原告因多次非正常上访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遂起诉并请求审查《关于依法处理违法上访行为的意见》(川公发〔2010〕126号)。[42]关保英:行政适用法律错误若干问题探讨,《法学》2010年第4期,第38页。
这一要求被进一步引申为不抵触标准,即下位法的规定不违背上位法的原则和条文。(三)规范内容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奠定了内容要件的审查雏形。
法院仍需在尊重具体—抽象框架的基本前提下开展附带审查作业。规范性文件缺乏合理性的或其合理性论辩缺乏足够说服力的,法院亦可以依据自己对相关立法或立法精神的理解,对具体问题作出裁判。王留一: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标准体系的建构,《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9期等。[37]参见柳砚涛:认真对待行政行为适用法律瑕疵——基于当下我国行政判决的实证考察,《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2期,第89页。但在司法实践中,能否反复适用被对象是否特定的判断所吸收。[45]法院有必要独立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关联性,既排除事实上与争讼行为无关的对象,也要能刺透行政机关掩盖真实行为依据以逃避司法审查的借口。
行政规范性文件如果侵入负面清单中的事项——法律保留事项或者行政处罚、许可设定等上位法明确排斥行政规范性文件涉足的领域,则逾越了相应的规范权限而丧失合法性。[66]即使如此,依然出现了透过禁止原则抵触,以性别平等、人权保障等法律原则检视并否认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查实践。
[32] 如果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包含有效规则,不具备形成公法上利害关系的能力,不能成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依据。[20]由此,行政规范形式与制定主体科层等级间的倒挂导致法院对此类行政规范性文件可审查性认识上的混乱。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结合客观事实就行政机关是否存在涵摄—效果选择作出独立判断并在必要时揭穿行政机关掩盖关联性的伪装。[52] 2.规范权限审查 法院秉持的包容立场决定了事务权限审查至多只能起到初步筛查的效果,排除明显僭越职权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张红秀与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公安治安行政处罚案中涉及的《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京非正常上访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武办文〔2014〕4号)系由武汉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法院通过可审查性判断节制司法权对其他国家权力的不当干预,通过关联性审查调节行政审判权控制行政权运行的力度,通过合法性审查督导行政规范性文件在上位法允许的空间内发挥作用。附带审查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禁令的部分解除不过是将具体—抽象逻辑框架的实践价值从决定行政行为能否诉转变为影响行政行为如何诉。如果归类错误,则有满盘皆输之忧。
[41] (三)适用结果处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意射程内 概念涵摄或者效果选择的结果应属于规范性文件文意射程内。法院审查后指出,海宁市人社局作出的争讼行政行为实系依据51号文——根据该文规定,原告因不具备社员身份,不属于在册农业人员,故不符合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条件。
[53] (二)制定程序要件 现代行政法治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完善的行政程序制度。[60]参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行初字第98号行政判决书。
进入专题: 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 。但国家权力间交织运行的状态以及部分行政机构的特殊地位可能对法院判断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可审查性造成影响。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嘉行终字第68号行政判决书。[58]在福建明晶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与顺昌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行政给付案中,一审法院认为,福建省劳社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的通知》(闽劳社〔2000〕477号)将职工死亡后支付丧葬补助费等费用的义务课予企业,亦与《社会保险法》17条有关丧葬补助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规定抵触。[49]以此为基础,学界更进一步提出了分类型审查的思路,意图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功能特点制定更有针对性、更为精细化的审查策略。在笔者整理的案件中,法院明确宣告111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仅否定12份文件的合法性。
涵摄不成立,不适用规则。但行政机关的适法活动也可能故意停留在思维领域,以逃避附带审查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相应地,可审查性意味着法院在响应原告附带审查请求时首先应当完成对被诉请审查对象的分类作业,避免争讼对象错搭法律预设的解决通道。此外,学界历来关注的未通过附带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续处置程序和机制等问题也远远没有定论。
[72]按照《行政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一旦被认定为不合法,法院须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有别于直接审查,附带审查必须以行政决定作为中介方可评价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